问题 | 小区外停车位归谁所有 |
释义 | 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小区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主停车应该遵守的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停车位就分为以下几类: 1、地下人防车位:简单的讲就是利用非战时状态下小区内的人防工程而改造的地下停车库,其停车位称之为地下人防车位。它的所有权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所有,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规定,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来讲,开发商享有其收益权,可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或整体出租给停车管理公司,再由停车管理公司位租车位的业主停工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租赁合同最长只有20年。 2、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库,未将地下停车库按公摊面积分卖给全体业主的车库,开发商拥有其所有权。开发商有权出租、出售或附赠。 3、地下公摊停车位:开发商在销售小区内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库按公摊面积分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私自售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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