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抵扣联和发票联是不能作废的。如果发票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即使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纳税人也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不能直接将发票作废处理。 法律客观: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及检查,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归进户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