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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拒赔肾衰竭,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绝理赔是否合理?在此案中,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合同中是否包含关于肾衰竭的定义和条款;2.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就告知了被保险人该种情况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作出是否认可理赔的决定。”
    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认可被保险人理赔请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为明示条款。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明确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总之,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有关肾衰竭不予理赔的条款,否则拒绝理赔将被认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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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