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肾衰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继往为由拒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某种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能会以这种疾病为由拒绝赔付,这被称为“继往开来原则”。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申报了相关疾病,并且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同意承保,那么在理赔时不能以这种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患有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疾病有异议的,应当在核保时提出。 2.《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情况进行审查。保险人在核保时发现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或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未知为由主张契约效力。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不能以“继往开来原则”为由拒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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