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处理程序包括监理人员的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及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