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精神病的依据规定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