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精神病可以终止审查吗? |
释义 | 审查起诉精神病是可以终止审查的,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终止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一、行政案件听证中,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二、行政复议具体规定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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