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郑州公积金比例如下: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 2、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3、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5、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统一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6、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7、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