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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裁决都是终局裁决吗
释义
    

法律主观:
    


    1.只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才是终局裁决。即: (一)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仲裁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撤销。 其他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十五日内双方都可以起诉,不存在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2.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 仲裁委员会 对不属于自己主管的问题做出裁决,不按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仲裁员索贿受贿、枉法仲裁,和依据伪造的证据进行仲裁问题。 3.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撤的,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就就同一纠纷另行选择仲裁员重新仲裁,也可以 到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所以没有提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理后,由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仲裁庭裁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入裁决书。根据裁决的内容是部分或全部裁决可以分为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两类:(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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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