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有哪些行为应从重处理 |
释义 |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一、合同制教师能不能在外兼职 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兼职是禁止的。如果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时,兼职才是禁止的。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总之,现阶段的大班制的教学加上学生本身的水平差距,在职教师很难做到照顾好每一位同学的发展,所以课外辅导班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与市场,但主要老师们格外注意政策限制,提前规避风险。是否兼职取决于教师们自身的选择,但还是建议,在完成好本职在校工作的同时,兼职量力而行,适度分配好时间。 二、补习班违法吗 私开补习班是违法的。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 三、国庆补课是否犯法 国庆节补课是犯法。凡是在法定假日学校进行补课的都是违法的。省教育厅强调,各地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和教师在国庆期间要坚决做到,一律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一律不得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一律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各区县教育局要落实减负规定,加强监督,切实保证师生充分休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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