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孩子在学校期间的 监护人 不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决然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 意外事故 ,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