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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2、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3、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4、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回避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二、律师申请法官回避后果是什么
    律师申请法官回避后,需要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回避,符合条件的应当回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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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