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可以改变合同内容,所以在双方一致后可以修改合同上的名字。但是在没有一致的情况下,一方不能擅自修改合同上的名字或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情况;3、租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方式等;4、租赁的期限以及在此期内租赁物的维修事项;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法律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如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赁合同上的名字。但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更改合同上的名字或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情况;3、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方式等;4、租赁的期限以及在此期限内租赁物的维修事项;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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