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政管理,一般包括公路和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路和水路的运输管理、规费征收等职能。个别地区实行大交通管理,把铁路和民航也纳入其中。属公务员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四十八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