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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如何办理
释义
    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变更登记程序有哪些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一、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第三、领取测绘图
    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领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第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第六、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出卖人签订卖房合同后死亡的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从转让人名下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若出卖人在房产转移登记前去世的,应当由其若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然后再与买受人一起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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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