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住房权由于房屋或土地的损失、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其他权利的终止以及权利的丧失而被登记。
 1、房屋注销办理程序:受理(实地查看)核载于登记簿。
 2、办理机构:房地产管理处。
 3、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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