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公证处应当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