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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审理中可以撤回上诉吗
释义
    第一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在一审作出裁定后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即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宣告前,均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也就是说,只要是法院未宣判前,不管是一审宣判前还是二审宣判前,原告都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原告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均是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二审期间,周某只能撤回二审的上诉,而不能撤回一审的起诉,二审法院作出准许周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对周某的申请,二审法院只能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不能对一审的起诉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一、上诉的程序有哪些?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行政机关无权在第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二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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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