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方式是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相关的资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则发放许可证。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