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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称权和姓名权区别
释义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
    享有的主体不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这里的非法人组织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使用属性不同,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比如自然人有重名的现象,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使用限定不同: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可以转让。
    自然人姓名权便于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进行个体识别,有一定身份定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和体现家族和亲属的精神情感和身份认同,自然人以姓名为标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姓名在公法上具有极强的表征功能,每一个姓名就代表一个自然人,在户籍制度、身份证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姓名的基础之上的,便于国家社会管理。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必备性,名称权可以转让,但没有改变其专属性的基本特征,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体,现在名称上,名称权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该财产属性只是名称权的派生性质,不是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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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