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那么,一拳值多少钱? 男子因争执打人一拳赔偿4万打人一拳,价值几何?昌吉一男子因和人起争执,狠狠给了对方一拳头,痛快之后却付出4万元的经济赔偿,更严重的是受到了刑事处罚。近日,昌吉市滨湖镇村民曾某被故意伤害案最终尘埃落定,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决,两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滨湖村的村民对此议论纷纷,有的说:一拳赔偿4万元,太金贵;有的说双方都太糊涂。2015年5月,滨湖镇村民曾某酒后带着两个朋友在滨湖村一家餐厅吃饭,饭后,因为一直和餐厅老板张某很熟,所以曾某提出要“下次再付账”,在餐厅工作的张某表弟郭某不乐意,让曾某当天就付,两个人话不投机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最后曾某、郭某、张某3个人撕扯在了一起。一时气急的郭某愤怒地给了曾某一拳,打得曾某鼻血直流,结束了这场混战。当晚,郭某和曾某进行了协商约定赔付了医药费。没想到时隔一个月后,曾某发现自己出现视力下降,而且郭某答应给他的医药费一直没动静,曾某问郭某要了几次没有结果,就向昌吉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医鉴定:张某、郭某殴打曾某的行为确实存在,曾某右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双侧颧骨骨折,伴左眼矫正视力下降0.5,鼻骨单纯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滨湖派出所立即立案侦查,而此时该案重要犯罪嫌疑人郭某已逃之夭夭。派出所网上追逃,2016年3月,郭某被抓获归案并移送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郭某与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曾某的全部损失40000元,受害人曾某也在审判中当庭撤诉,并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昌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曾某在矛盾激化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某、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曾某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曾某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酌情对张某、郭某从轻处罚,判决张某、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整。 以上就是上述问题的回答,你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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