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案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05年6月的一个上午,(福建)平潭县13岁的少女小潘在回家途中,被邻居、74岁的陈老汉拉到公路旁边的树丛中强奸,并给了她一元钱。之后,陈老汉又以一元零花钱为诱饵,多次与小潘发生性关系。去年8月,小潘被查出怀孕。见事情败露,陈老汉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昨日,平潭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老汉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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