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在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的作用包括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作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