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离辐射外防护三原则是指 |
释义 | 电离辐射外防护三原则是指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 电离辐射的特点如下: 1、波长短; 2、频率高; 3、能量高。 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1、缩短受照时间; 2、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 3、设置防护屏障; 4、控制照射强度和面积。 辐射防护的基本措施如下: 1、缩短接触污染物的时间; 2、防止表面受污染; 3、防止吸入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空气; 4、防止进食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及饮用受污染的食水。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 (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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