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 刑罚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能少于十三年”,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 刑法 规定,不能少于十年。 以上是对于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的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