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起始日期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
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若未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赔偿。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无理由退货,律师提醒消费者应按签收时间计算。若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措施,平台也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开始计算。 具体来说,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从在签收货物(以物流签收单时间为准)后7天内(如有准确签收时间的,以该签收时间后的168小时为7天,如签收时间仅有日期的,以该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律师提醒,七天无理由退货从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开始计算,一般都是按照签收的时间起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从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开始计算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将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律师提醒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一般按照签收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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