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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委巡视组进行的四类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释义
    巡视是中央和省委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利剑,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重要作用。巡视对象包括地市级党委和省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巡视范围覆盖全面,但其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如有问题也会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巡视的目的是督促解决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党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
    法律分析
    中央和省委通过巡视下一级党组织和所管理的干部,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巡视是一把利剑,近年来,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设立巡视组,地市级和市县设立的是巡察组。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根据中央的规定,中央和省委是五年一届,在一届任期内要对所管理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巡视全覆盖。
    以前像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等单位是不接受巡视的,现在都要接受5年一次的巡视。
    省委设立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向省委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委巡视组对以下四类巡视对象和范围开展巡视:
    第一类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换句话说,就是对地级市和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套班子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巡视;例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县长、副县长等。
    对法院和检察院而言,只巡视党组织负责人,不对党组织和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巡视;也就是说只巡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和党组书记,对其他领导班子不是由省委巡视组进行巡视。
    第二类巡视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例如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宣传部的班子及部务委员;还有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类巡视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例如省农垦发展集团作为省属企业、浙江师范大学作为省属高校,这些单位的党委和党委书记、总经理、校长、副校长等,都要接受省委巡视组的巡视。
    第四类巡视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是属于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和省管干部。
    结束语: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的对象和范围一般是省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以及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就是省管干部;虽然其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在省委巡视组巡视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省委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问题或者有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同样也要转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结语
    通过中央和省委的巡视工作,问题得到发现并得到解决,违法违纪行为也得到查处。巡视作为一把利剑,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巡视范围包括省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以及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即省管干部。对于其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虽然不在巡视范围内,但巡视组仍会将问题转交给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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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