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理干股一般占多少合适 |
释义 | “干股”是一种不实际出资的股权形式,持有人不承担股东的风险和义务,但在法律上仍需对外承担责任。不论是否为“干股”持有人,只要工商登记了股东信息,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是必要的。因此,对于“干股”持有人而言,除了关注分红情况外,也应关心公司的运营状况,以避免困难。保持冷静和谨慎是面对“干股”时的建议。 法律分析 在学术界探讨是否应当废除所谓“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时,要注意以下与“干股”有关的法律问题:首先,“干股”并不是一种实际出资行为,而是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其次,“干股”的持有人并不实际履行股东的有关权利义务,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与控制;最后,“干股”持有人一般不会承担股东的风险。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出现了需要由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干股”持有人一般都是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的。 “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我所温馨提示: 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对外承担责任。“干股”持有人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登记,则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或者以出资额要求各股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工商登记了股东信息,不管是否为“干股”持有人,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很多人在获得“干股”的情况下,只关心分红情况,根本不会主动关心公司的运营状况,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时,再想脱身就比较困难了。 以上是“干股”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建议大家在“干股”面前保持冷静和理性,“干股”虽好,且行且谨慎! 结语 干股持有人需注意,尽管不实际出资,但在法律上仍需对外承担责任。一旦工商部门登记了股东信息,不论是否为干股持有人,都需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追查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或要求承担责任成为可能。分红并非干股持有人唯一关注点,应积极关注公司运营状况。在面对干股时,保持冷静和理性,行事谨慎为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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