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到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归谁? |
释义 | 您好,这个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看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可以举证证明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要求女方返还房产。 此外,男方也可以主张该房屋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那么该房产就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为了避免今后万一离婚,因财产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在结婚时可以签订一份书面的财产协议,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处分他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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