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广州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社保明细: 基数:养老:1472-8277元;生育与医疗险:2268-11340元;工伤与失业险:860-11340元。 以最低基数为例养老1472,生育与医疗险:2268,工伤与失业险:860 公司个人 养老:1472*12%=176.64 1472*8%=117.76 工伤:860*0.4%=3.44不用缴费 失业:860*0.2%=1.72 860*0.1%=0.86 生育:2268*0.85%=19.28不用缴费 医疗:2268*7%=158.76 2268*2%=45.36 重大疾病:9.83元 公司部份总计:176.64+3.44+1.72+19.28+158.76+9.83=369.67元 个人部分总计:117.76+0.86+45.36=163.98元 1、本地户口(广州户口)五险都要购买;外地户口生育保险可以不买; 2、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单买工伤(建义在普工实行),个人失业部分不用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