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防车位的最新政策 |
释义 | 车位新政策如下: 1、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多数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 3、人防车位使用权只能出租,不能出售,附赠也不行,租赁20年是合同法允许的最长时限。 4、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这样会损害国家和买受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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