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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经营电子烟判刑案例
释义
    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张某某、马某甲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分别达到80余万元、50余万元。近日,徐州贾汪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张某某、马某甲分别被判处有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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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