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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绝味两个字做门头侵权嘛
释义
    法律分析:使用绝味两个字做门头,不一定侵权。是否侵权,不能只从是否使用绝味二字判断,商标法有相关规定,近似商标、相同商标,是否混淆误认,这是很严肃严格的判断,通常只是字相同,不能引发混淆误认的,则并不侵权,也不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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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