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算噪音扰民的情况有: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超过50分贝、夜间超过40分贝;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超过55分贝、夜间超过45分贝;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超过60分贝,夜间50超过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