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省的育儿假为10天,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1、育儿假的计算起始时间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连续10日为一个计算单位,如需请假,以天为单位计算; 2、在婴儿出生满28天之前,母亲可以申请连续休假7天; 3、在婴儿出生满28天后,母亲可以再次申请育儿假,连续休假3天。 育儿假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1、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综上所述,3岁以下的夫妇每年可享受总共10天的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产假和护理假的落实,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甚至解除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