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国家商标局行政复议 |
释义 | 如何进行国家商标局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 复议的申请 1、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a、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c、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d、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e、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b、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第一、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第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商标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