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营改增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原财税〔2016〕36号)解读: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