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一般是按照比例报销的,一般报销60%-7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 1、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药品; 2、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诊疗项目; 3、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报销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相应的一部分。 二、医保报销的方法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带医保卡和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进行结算并记账; 2、如果是异地进行医疗治疗的,在入院三天内致电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回当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三、医保报销条件如下: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县级医院医保一般是按照比例报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