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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几日即视为送达?
释义
    适用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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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