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人民银行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提出: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人民银行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提出: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新的 三定 规定将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写入了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二是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的角色定位。赋予人民银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的职责。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与国家金融安全的责任。增加了以下职责:监督管理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有关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职能;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市人民银行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