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入所需材料: 1、迁入衡水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驻地、城镇规划区内的,申请人(或监护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门牌证或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等; 2、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协议、房主门牌证(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等; 3、拟在拟在保障性住房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住建部门书面证明或门牌证等; 4、拟在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5、衡水市范围内迁往城镇的户口实行一站式办公。即由迁入地派出所凭规定手续直接办理落户,取消审批核准。办结时间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办结。从城镇迁往农村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一、迁户口需要的流程是什么 迁户口的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入需以下条件: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