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条件 |
释义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 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 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 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意外残疾保障是怎样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什么是交通意外险 交通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广义的意外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意外医疗险则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救护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搭乘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就是意外险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保障时间仅限于几小时的航程,一旦飞机抵达目的地,保障也随之结束。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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