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东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1、一类地区广州为每个月2300元、深圳为每个月236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点2元; 2、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每个月190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点1元; 3、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为每个月172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点0元; 4、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点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部发09号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