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6年不交物业费需要补齐,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若是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有:业主将房屋出租。 若是业主违反物业合同的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是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