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深圳安置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3年深圳市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厂房、办公:每平方米40元; 商业:每平方米60元。 2、住宅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4、货币补偿 私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房改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二、估价机构作假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安置拆迁问题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