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暴力告诫书【法律依据】 |
释义 |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一种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进行治安管理的依据. 一、具体目的主要在于推动以下问题的解决: 1、推动解决当前干预家庭暴力手段单一问题。 2、推动解决干预家庭暴力手段被动问题。 3、推动解决干预家庭暴力手段滞后问题。 4、推动解决当前家庭暴力受害人取证困难问题。 5、推动解决各种干预手段不相互结合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教育警示,对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通过对加害人进行教育、警示,并送达书面家庭暴力告诫书,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2、矫治救助,妇联组织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妇联组织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诉讼追究。 三、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非强制性,相比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而言,家庭暴告诫制度不对行政相对人设置强制性义务,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因此也不设置救济程序,有利于减低行政管理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积极行政”。 2、预防性,相比于一般惩戒措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主要适用范围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强调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升级。 3、正式性,相比于公安机关通常的口头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由公安机关实施告诫,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加害人本人,其正式性更容易对加害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也有利于受害人收集保存家庭暴力证据。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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