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