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品必须由企业生产 法律依据: 《医药行业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4)产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