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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释义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吗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一般是企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的。
    二、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3、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等。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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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7: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