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规定的,民事裁定书可以上诉。一般情况下,民事裁定书在送达之后,应当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一些特殊的民事裁定书可以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可以在上诉期内去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